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科學技術部、信息產業部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2)17號)精神,指導電子政務工程建設中相關技術管理活動,促進電子政務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安全可靠,加快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與產品的研究開發,帶動信息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政策,制定《電子政務工程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 第一條《技術指南》用于指導電子政務工程建設中的技術選擇。電子 政務工 程建設的技術選擇要圍繞業務需求,順應技術發展趨勢,遵循實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 進性、可擴充性、易維護性和開放性要求。 (一)要以業務需求為主導,以完整地實現系統預期功能為目標,提高電子政務系統的實用性。 (二)要根據安全需求,實現不同類型和級別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提高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性。 (三)要根據應用的需求,合理確定系統平均無故障運行時間和可靠性等級,合理確定系統部件平均故障修復時間。 (四)為保證系統不斷擴展的需要,有利于工程的分步實施,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系統 要預留功能擴充的接口。 第二條電子政務工程建設要堅持標準化和規范化,保證電子政務工程 建設健康發展。 (一)按照《電子政務標準化指南》(國標委高新[2002]42號)要求,積極采用國家標準 。 (二)對尚無國家標準的,可以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三)各地區、各部門也可以結合工程建設制定相應的技術指導性文件,并向國家標準化 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提出國家標準制定建議和方案。 第三條電子政務工程建設要根據業務需求和系統特點,采用開放的體 系結構,適應業務協同和系統擴展的要求。 (一)優先選用瀏覽器/服務器(B/S)的體系結構。 (二)鼓勵服務器端使用集群服務器和高可用服務器軟件。 (三)鼓勵選用不同技術方案,使用多種終端,在業務集中管理、安全性要求高的窗口服 務型行業和內部辦公系統,推薦使用網絡計算機。 (四)積極采用智能卡技術,努力做到一卡多用、使用便捷和安全可靠。 第四條用于數據傳輸和交換的各類通信網絡建設,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網絡互聯要遵循傳輸控制協議/互聯協議(TCP/IP),遵循國家制定的IP地址分配方案,有利于互聯互通。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因地制宜,在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鼓勵使用公共基礎網 絡資源,建設電子政務傳輸平臺。 (三)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根據實際需求使用寬帶網絡及安全無線網絡技術。 第五條選擇有利于信息交換、信息共享和應用系統開發的基礎系統軟 件。鼓 勵使用開放源碼的操作系統。鼓勵使用基于可擴展標記語言(XML)標準的信息交換技術和Web 服務等事務處理技術。要積極按照可移植操作系統接口(POSIX)、面向對象的數據庫、結 構化查詢語言(SQL)、XML等有關標準,提供通用的應用程序接口(API),為業務應用系統 的開發提供數據接口和運行引擎,實現與現有系統兼容,實現異構系統環境下的信息共享。 第六條要充分利用中間件技術,使用通信和網絡管理、數據訪問控制 、數據 服務、面向對象的事務處理、安全防范和管理等中間件產品,建設用以規范和集成各業務應 用系統軟硬件的中間件平臺。通過采用中間件技術和產品,推動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帶動 國內中間件產業的發展。 第七條政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要統一數據標準,重視元數據 建設, 提高數據的規范化程度,構筑數據共享的基礎,實現多源信息的集成整合與深度開發。推動 建立多種模式存取和共享數據的技術體系,以利于提供數據格式轉換工具和編程接口,鼓勵 采用操作元數據的工具軟件,保證數據資源的充分利用。 第八條電子政務建設要優先選用跨操作系統的支撐軟件和應用軟件產 品,使 用單位應要求開發單位提供規范的數據應用接口協議,以滿足異構系統的數據交換要求。 第九條各類業務應用系統建設要遵循軟件工程的原則和采用軟件工程 的方法 。在業務分析、需求分析、系統設計、系統實施和系統維護等業務應用系統全生命周期中, 依據《電子政務業務流程設計通用指南》和《電子政務系統總體設計指南》等國家標準,實 現開發過程的有效管理,確保應用系統的高效開發,增強業務應用系統的可用性、正確性和 經濟性。 第十條防止業務應用系統的重復開發。 (一)推進業務應用系統建設,要統籌規劃,積極采用專業化開發單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避免不必要的重復開發和重復建設。 (二)在業務應用系統的升級和維護過程中,要重視設計的合理性和源代碼的可尋問題, 既要提高系統的可重用性,又要保護已有的投資。 (三)鼓勵業務應用系統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成熟的、商品化的、高可重用的構件 化軟件產品和服務。 第十一條要高度重視電子政務工程中的網絡與信息安全建設,依據國 家有關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步建設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保障體系。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經濟命脈、信息安全、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的電子 政務系 統,在系統的運行、維護、升級過程中,必要時可要求開發單位提供有關源代碼和技術文檔 支持。 第十三條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的采購活動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采 購法》。各級政府要為購買自用正版軟件提供必要的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使用國 產信息產品及軟件。 第十四條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電子政務工程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五條重大電子政務工程要由具備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 相應資質的企業總承包。 第十六條電子政務工程建設要按照信息產業部《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 行規定 》(信部信 [2002]570號),加強電子政務工程監理市場的規范化管理,確保電子政務工程 的 安全和質量。從事電子政務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要具備信息產業部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相應 資質,同一工程的建設和監理要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監理單位要先于建設單位介入 ,沒有確立監理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不得開始建設。 第十七條電子政務工程建設要高度重視人才的培養和公務員信息化技 術業務素質的提高。 |